关于开展重要(特殊)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07-08-08 15:19:36 阅读次数: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重要(特殊)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重要生态功能区划是落实《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编制生态地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依据。请各地统筹安排、科学划定。

  二、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由省、市、县(市、区)三级组成,各省辖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于 20056月底完成所辖区内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的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环保厅。

  三、重要生态功能区划涉及到各有关部门,各地环保局在划定的过程中,要注意和现有国土、农业、林业和水利规划或区划的衔接,在上报前,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附件: 1. 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方案

      2. 县(市、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方案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方案

 

一、项目的必要性

   2000年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简称纲要),要求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纲要》明确指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将这些区域划分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分类提出保护与管理措施,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查询与管理信息系统,是编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科学依据,是实施生态环境分区保护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江苏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内容

   1、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

  根据江苏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特征,划定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洪水调蓄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及古生物遗迹、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保护区、特殊生态产业区、海岸带防护区等 15类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详见技术方案),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特点,划出生态脆弱的环境敏感区。

   2、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要求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对面积大于 1平方公里的各类重要生态功能区,都要准确描绘在 1:5万行政区划图上。并列出所含的镇、村和居民小组的名单。根据江苏生态省建设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要求,县(市、区)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总面积(包括已建和拟建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不应小于国土面积的 15%。

   3、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成果

  ( 1)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成果报告

  ( 2)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

  ( 31:5万各县(市、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分布图

  ( 4)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查询与管理信息系统

  ( 5)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分类保护与管理措施

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任务分工

   1.技术组

  ( 1)制定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划界工作和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 2)负责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的咨询和技术指导。

  ( 3)在各县(市、区)和省辖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合并与汇总,运用 GIS技术进行空间叠加分析,完成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的编辑和制图。

  ( 4)编写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成果报告。

  ( 5)建立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查询与管理信息系统。

   2.省辖市环保局

  ( 1)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

  ( 2)对辖区内各县(市、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划界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跨县(市、区)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对上报的划界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对于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返回各县(市、区)进行修改和补充,保证辖区内的划界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3.县(市、区)环保局

  ( 1)按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技术方案,将面积大于 1平方公里的各类重要生态功能区逐块准确描绘在 1:5万比例尺的行政区划图上,并在划界信息表中详细描述边界范围和所含镇、村、居民小组名单。

  ( 2)填写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信息表。

  ( 3)上述工作完成后报省辖市审核验收。

四、技术流程

  

五、进度安排

   120053月底以前,技术组在试点的基础上,完成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技术方案的修改完善。

   220054月初,省环保厅对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同时组织技术培训。

   320055月底,各县(市、区)完成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划界工作。

   420056月底,各省辖市完成辖区内各县(市、区)划界工作的审核、调整与汇总,上报省环保厅和技术组。

   520058月底,技术组在各省辖市和各县(市、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划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合并与汇总,完成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地理信息系统的编辑和制图。

   620059月底,完成《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界成果报告》和《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查询与管理信息系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7200510月底,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划》报省政府批准。

 

 

 

附件 2

县(市、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方案

 

一、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分类

  根据江苏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特征,需要保护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主要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洪水调蓄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及古生物遗迹、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特殊生态产业区、

  海岸带防护区等 15类:

   1.水源涵养区

  是指具有改善水文水质状况,调节水的小循环,增加河水常年流量,以及保护可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草地、湿地等区域。主要包括河流的发源地,以及河流流经并有水源补给的森林、草地、湿地等区域。

  江苏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主要分布在西南和东北森林覆盖率较高的山地。

   2.水土保持区

  是指因受自然现象或人为活动的影响,严重损害攸关国计民生赖以维持的水土资源或可能导致土石灾害,经主管机关划定为亟需加强实施水土保持处理与维护,以有效防治水土灾害发生或扩大的地区。全省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主要分布在一些矿山开采区和植被覆盖较差的裸露山地和丘岗地区。

   3.洪水调蓄区

  是指汛期洪水临时贮存的湖泊、河流、水库及低洼地区等,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蓄洪的场所。包括行洪区、分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行洪区是指天然河道及其两侧或河岸大堤之间,在大洪水时用以渲泄洪水的区域;分洪区是利用平原区湖泊、洼地、淀泊修筑围堤,或利用原有低洼圩垸分泄河段超额洪水的区域;蓄洪区是分洪区发挥调洪性能的一种,它是指用于暂时蓄存河段分泄的超额洪水,待防洪情况许可时,再向区外排泄的区域;滞洪区也是分洪区起调洪性能的一种,这种区域具有“上吞下吐”的能力,其容量只能对河段分泄的洪水起到削减洪峰,或短期阻滞洪水作用。

   4.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包括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地方级(省、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同时也包括拟建的自然保护区。

   5.森林公园

  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同时也包括拟建的森林公园。

   6.风景名胜区

  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包括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同时也包括拟建的风景名胜区。

   7.地质及古生物遗迹

  地质遗迹是指地质时期由于内外动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古生物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8.自然与人文景观

  是指分布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并对人类文明进步有重要贡献的地区。主要包括具有特别保护意义或者分布比较集中的自然与人文景观。

   9.生态公益林区

  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防火林等)和特种用途林(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林等)。本次划分的生态公益林是指除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海岸带防护区内以外的生态公益林。

   10.饮用水水源地

  是指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加以保护的地区(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本次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主要指规定中所指的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主要以县级以上城镇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基本划分单元。

   11.重要渔业水域

  是指渔业资源集中分布的地区,包括河流、湖泊、海洋渔业水域。主要指重要经济鱼虾类分布区、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及鱼、虾、贝、藻类养殖区等。

   12.重要湿地

  主要指除已划或拟划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以外的其它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海岸湿地等。

   13.清水通道维护区

  是指具有重要输水功能的河流和运河干流及其两岸一定范围( 50100米)的地区。江苏省主要的清水通道保护区有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沿线地区、引江济太输水沿线地区等。

   14.特殊生态产业区

  是指具有重要生产功能的生态产业基地,包括重要的机食品生产基地、蚕桑生产基地等,以及特殊经济作物栽培区(如大型果园)等。上述生态产业基地的划分必需要有一定的规模,并在江苏省以至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5.海岸带防护区

  是指海岸带、滩涂与近海区域对台风、海洋风浪与风暴、海岸侵蚀等具有一定防护作用的区域。

二、划界操作

   1.功能定位

  明确县域生态系统类型的空间分布规律、分布格局,明确各生态系统所发挥的生态服务功能。对于具有多重生态功能的地区,应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区分主导与辅助生态功能,选择其最重要的生态功能作为其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划分。如宜溧山地,既有水源涵养功能,又有一定的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功能,但相对于其它功能来讲,这里是荆溪等宜溧山地间诸水的发源地和补给区,水源涵养功能十分突出,因此,应划分为水源涵养区。

   2.界线确定

  对于已建、并有严格界限的各类保护区,以现有界限为准进行划界(对于跨县界的保护区,将本县界内的部分划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均按照其严格界限进行划界;对本次划界工作中划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以河流、等高线、生态系统边界(如森林、湿地的边界)、公路或行政边界等进行划界。

   3.底图描绘

  各县(市、区)根据确定的生态功能和界线,参照土地利用图、地形图、水系图、植被图等图件,在 1:5万行政区划图(含有村庄边界)上,逐块准确描绘出各重要生态功能区界线,并注明编号。

  划界时要确定严格保护区和限制性开发区,对于严格保护区用红线描绘,对于限制性开发区用黄线描绘。比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湿地、重要水源涵养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等划为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水土保持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其它区域等划为黄线区。

   4.编号规定

  对于已划定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在填写信息表时要统一进行编号,编号方式为:类型代码+阿拉伯数字。其中阿拉伯数字从 01开始进行编号。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代码如下:

   A:水源涵养区

   B:水土保持区

   C:洪水调蓄区

   D:自然保护区

   E:森林公园

   F:风景名胜区

   G:地质及古生物遗迹

   H:自然与人文景观

   I:生态公益林区

   J:饮用水水源地

   K:重要渔业水域

   L:重要湿地

   M:清水通道维护区

   N:特殊生态产业区

   O:海岸带防护区

以江阴为例:要塞国家级森林公园,用 E01表示;定山风景名胜区,用 F01表示。

   5.划界标准

  原则上仅限于面积大于 1平方公里的生态功能区,以便在 1:5万比例尺的图件中明显的显示出生态功能区的边界。

   6.重叠处理

  在进行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界时,可能会出现两种类型在地图上重叠,可根据情况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第一,当两种类型交叉重叠时,如自然保护区与水源涵养区互有部分重叠,此时,应将其交叉重叠的部分划归到自然保护区类型中,即,要保证国家、省、市、县已建各类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的完整性。第二,当一种类型范围较大,涵盖了比其自身保护要求更加严格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类型时,要同时划出这些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比如,风景名胜区内包括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在划出风景名胜区界限的同时,要在其内部分别将其涵盖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逐一划出。

   7.命名方式

  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命名要明确其地理位置,并突出主导生态功能。命名方式为:

  地名+主导生态功能

  例:宜溧山地+水源涵养区

  对于已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其名称直接引用保护区全名。

  例:盐城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对于拟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在名称后加括号并注明拟建。

   9.上报、审核

  县(市、区)划界工作完成后,成果上报省辖市,省辖市对上报的成果进行严格把关,对于成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及时返回修改。

  省辖市在辖区内各县(市、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划界成果上报后,要进行严格审核,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与汇总。对于辖区内遗漏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地区,要进行补充或返回相应的县(市、区)进行补充。省辖市在汇总后,统一上报给省环保厅和技术组,上报成果主要有:

   1.所有重要生态功能区信息表(文本和电子稿)。

   2.已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各级别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特别要求

  特别指出的是:在划界时要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别划出。对于已建的自然保护区要在信息表中填写好现级别建立时间和级别;对于准备升级的自然保护区要注明“拟升级”,并填写升级后的级别;对于待建的自然保护区,要注明“拟建”,并填写建立的级别。

  对于以上三种形式的自然保护区,都要求在划界报告中有详细的描述,包括:自然保护区范围(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建立时间、级别、升级经历等;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管理现状、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和保护措施等。

四、时间安排

   20053月完成试点县的划界工作,并补充、完善划界技术方案。

   20054月初省厅将工作布置到各县(市、区),同时技术组将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及划界所需的相关资料下发。

   20056月完成各县(市、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划界工作,由省辖市环保局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划界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技术组联系解决。

五、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

      江峰琴: 025-83392883(兼传)

      邹长新: 025-83392883

      技术组(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

      沈渭寿: 025-85472856(兼传)

      张 慧: 025-85412926-3125

      燕守广: 025-85412926-3064

 

 

附二:

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措施

   1、水源涵养区

  实施封山育林、封山护林,促进植被恢复。

  因地制宜地进行植被建设,植树造林树种的选择应多样化。

  禁止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停止现有的污染项目。严格限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鼓励发展生态农业。

  禁止采矿、取土、开荒等破坏植被的开发活动,现有坡耕地逐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停止现有采矿活动并对废弃地开展生态恢复。

  重点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建设,应执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将生态影响减至最小。

  禁止商业性采伐活动,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水土保持区

   25度 以上陡坡地禁止开垦,现有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5 ~  25度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或修成梯田。

  严格控制采矿、取土、挖砂、采伐林木等生产建设活动,加强对各种生产建设活动的土流失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对废弃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禁止商业性采伐活动,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加大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力度。

  因地制宜地进行植树造林和改造针叶纯林,构建乔灌草结合、以阔叶树种为主的水土保持植被体系。

   3、洪水调蓄区

  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严格限制河、湖滩地开发利用。

  对严重妨碍洪水调蓄的已开垦耕地、鱼塘,实行退耕还湖、退渔还湖。

  清淤、疏浚泄洪通道,保障泄洪通道的畅通。

  对需要在丰水年承担蓄滞洪水功能的圩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水生植物或林木种植,涝年时承担蓄滞洪水功能,以减少损失。

   4、自然保护区

  严格按照国务院 1994109日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保护和管理。主要保护措施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须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森林公园

  严格按照林业部 19941月发布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主要保护措施为: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禁止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6、风景名胜区

  严格按照国务院 198567日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主要保护措施为:

  严禁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7、地质及古生物遗迹

  严格按照地质矿产部 199554日发布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主要保护措施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8、自然与人文景观

  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禁止破坏或随意改变。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禁止建设破坏景物、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禁止毁林及林木的商业性采伐,仅允许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古树名木,严禁砍伐。限制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数量和范围。

   9、生态公益林区

  积极实施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等措施进行保护;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林分或林地,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做好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

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积极进行封山育林、改善纯林的生态环境。

  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禁止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经批准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引起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活立木移植、挖掘、打柴、打枝、采集珍稀植物以及在封山育林区放牧等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10、饮用水水源地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1989710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即: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的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品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品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11、重要渔业水域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保护措施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禁止向重要渔业水域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排放污水,不得新建排污口。

   12、重要湿地

  参照 200482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主要保护措施为:

  禁止排放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禁止倾倒、填埋废弃物;禁止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种植、养殖项目,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种植、养殖规划实施,并服从湖泊蓄水调洪的需要。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在湖泊禁采区内,禁止采砂、取土、采石。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湖泊。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

  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

  在重要湿地保护区域内禁止新建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污染物达标排放。

  严格保护湿地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禁猎捕及其他妨碍濒危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武器、毒药、炸药猎捕野生动物。

   13、清水通道维护区

  营造护岸林,建设污染物消纳缓冲区。

  禁止河流两岸一定范围污染项目的建设,严格限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鼓励沿岸地区发展生态农业。

  严格控制船舶和航运过程中形成的河流污染。

  严格限制河流滩地的开发利用,加强清淤和河岸的治理。

   14、特殊生态产业区

  严格保护,禁止非法占用。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土壤质量,加强地力保护。

  严格控制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有机农业严格按照其生产方式,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化肥和农药;其它生态农业的生产严格限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

   15、海岸带防护区

  严禁挖取贝壳砂等危害海岸工程的行为。

  加强对海岸带防护工程的维护。

  禁止采伐沿海防护林,只允许对其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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