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 行)
(发稿时间:05-05-30 阅读次数:

    为了确保新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的任务
    1、参加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对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2、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审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情况及评估意见,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2、主管行政领导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
    3、热爱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身体健康,能参加生态功能保护区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四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解聘或增补手续,由有关单位提出人选,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其主要任务是: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组织协调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异议;建
    4、受理评审委员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6、组织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宣传,建立和管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四、评审及复评程序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每个拟建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由1-2名评审委员担任主审委员。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由主审委员提出考察报告和评估意见。
    3、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听取申请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情况汇报和评估意见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含书面评审意见)一次表决。
    4、为保证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因工作或身体原因需由委托代表参加评审会议时,部门代表的委托要有单位公章,专家的委托要有专家本人的签字。
    5、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第一次未通过评审的,可申请下一次复评。连续两次未通过评审的,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
    6、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复评程序同评审程序。
    五、报批程序
    1、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评审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

9 7 3 1 2 4 8 :


 [本站声明]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相关新闻

05-05-30

05-05-30 

 
打印本稿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7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