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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含义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是遵循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取得成效的典型,是我国城市21世纪初期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最高荣誉。其主要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良好,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原国家环保局1997年开始在全国各城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我市于2007年启动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
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义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在促进城市产业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塑造良好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味、扩大对外开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是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三、国家环境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包括基本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创建氛围等方面的指标。
1、基本条件:要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前列;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2、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要求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均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3、环境质量指标:全年空气APl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V类水体;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4、环境建设指标: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5、环境管理指标: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6、参考指标: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0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开展了消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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