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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证方面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并规定: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
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必须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排污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对无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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