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规划环评在流域 管理中的功能协调作用
(发稿时间:08-06-13 12:22:42 阅读次数:

    今年2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至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强化了规划在流域管理中的功能。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规划”,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笔者以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发挥流域生态系统环境功能的科学支撑,是协调上下游地区利益的基础。
    一方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保障流域的和谐发展,凸显公平性。
    河流、湖泊不仅担负着流域内城镇的供水,同时也担负着下游灌溉、航运、养殖、纳污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以及航运等需要”。从整个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保护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公平性和流域和谐发展的角度分析,由下游地区独立承担生态保护的责任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的纠纷。客观地讲,整个流域规划和区域功能定位、结构调整中,一些贫困地区可能需要牺牲本地区的发展进行生态建设,维护生态环境质量,而这些地区不一定是直接的环境受益者。因此,流域规划环境评价必须根据全流域的受益比例,对利益受损地区进行恰当补偿,通过流域立法,明确生态补偿的受益和利益主体,建立稳定的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实现流域上下共同受益、共同发展的目标。
    另一方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各种环境变数,凸显社会性。
    我国的流域规划环评自2003年9月1日《环评法》出台后,才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由于流域范围大,导致规划环评不确定因素多,主要表现为“四个不确定”,即流域整体规划的不确定性、流域规划环评指标体系的不确定性、流域工程建设内容的不确定性以及下游减水河段及下泄流量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要求规划环境评价工作加强对地域环境影响的分析、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分析,加强对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分析,加强对河道水文情势改变和水生生态的影响分析。基于上述原因,作为规划层次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拓展时空范围,把握“四个关键”。
    一是建立流域统一协作机制,形成政策、制度整合协作模式,并依据强有力的法律、市场、经济等手段予以保障。
    二是建立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及循环经济指导办法。
    三是完善流域内各地区优势,完善生态功能定位,加强产业政策协调,强化地区分工,构筑节约化、生态化的区域产业体系。
    四是突出产业发展重点,要以环境容量为前提,倡导适度发展、优先发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周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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