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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
材料目录: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附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以下许可证申领条件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b、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c、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d、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e、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f、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1台表面污染监测仪;
g、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h、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i、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j、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b、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c、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d、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e、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1台以上的个人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等;
f、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e、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环保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所有材料应按以上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15-88384209
附:辐射安全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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