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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
材料目录:
1、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3、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4、转入单位原有废放射源处理的情况说明;
5、经转入、转出单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签署同意转让预审意见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预审表》(4份);
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4份)。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15-88384209
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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