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有关违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稿时间:08-04-22 阅读次数:

盐环纪监[2008]9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有关违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有关违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有关违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环保行政效能,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种类

  1、服务态度差,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造成影响的;

  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无故拖延办结时限的;

  3、不按规定程序,越权办理或随意表态的;

  4、在环境监察、监测、统计、现场踏勘和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弄虚作假的;

  5、不履行“首问责任人”责任的;

  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参与由服务对象付费的娱乐活动的;

  7、到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向服务单位推销商品的;

  8、向行政相对人透露环保不应公开的信息或包庇袒护违法排污行为的。

  第四条 对违规行为实行量化扣分。凡个人、部门(单位)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现一起扣3分。

  第五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个人和部门(单位),依据量化扣分标准予以处理。

  1、凡扣分的个人,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2、累计扣6分(含,下同)以上的个人,取消全年考核目标奖;

  3、累计扣12分以上的个人,实行待岗半年处理(待岗期间工资按50%发放);

  4、累计扣6分以上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部门(单位)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5、累计扣12分以上的部门(单位),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作检讨。

  第六条 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核与实施

  考核由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每月进行公布,每半年统计汇总,对因违规扣分的个人和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实施。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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