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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环纪监[2008] 11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日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服务对象问询或电话咨询的环保工作人员,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是指接受服务对象问询或电话咨询的第一位环保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1、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文明用语,耐心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主动引导办理与环保有关事项。
2、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
3、属于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但相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应当做好登记及时转交,并提醒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答复。
4、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主动联系或引导到承办处室(单位)及联系人。
5、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不履行首问负责人责任的,按《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有关违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条 局监察室负责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的查处。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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