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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环纪监
[2007]21
号
关于印发
盐城
市环境保护政务公开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环境保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盐城市
环境保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
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促进环保部门
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实现全市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省环保厅《江苏省环境保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和盐城市政府《关于
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四)
方便群众
。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
(五)有利监督。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办事程序透明简化,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权力运行的监督约束机制得到加强,廉政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有效落实,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保系统各个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环保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在一定范围或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内容:
(一)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动情况;
(三)环保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四)环境状况公报;
(五)环境保护规划;
(六)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七)排污费征收情况;
(八)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
(九)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
(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
和监督投诉渠道
等;
(十一)纳入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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