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发稿时间:07-05-30 15:06:4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城市污染集中处理或者其他工业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条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两种类型。《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为两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

第四条   县级环保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省、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辖区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颁布实施,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控制和削减排污量的排污者、排放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第五条   指标分配原则

1 、优先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循环经济、效益好、潜力大、实行清洁生产的排污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2 、排污指标不高于排污单位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应按国家排放标准计算,间接排污单位按接管标准或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要求核算。

3 、辖区内排污许可证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能高于上级下达给本辖区的总量控制指标,并要预留适当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4 、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污指标不得超过原核批的指标值;分立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应从原单位排污指标中划转;合并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不得大于合并前各单位排污指标之和。

第二章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市环保局负责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县(市、区)、市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70%以上、日排放废水 100吨以上或日排 COD30千克以上的重点污染源和被国家、省、市列为重点督查的工业污染源、环境影响范围跨越县(市、区)的排污单位;市环保局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其他排污单位许可证发放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开发区环保分局按各自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发放。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按照省、市、县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5、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 ,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6、市环保局确定的重点排污者,还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7、依照市、县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8 、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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