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排放污染物许可
二、实施主体:
市环境保护局
三、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四、材料目录: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及总量指标申请表
;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表、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
;
3
、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重点污染源提供月度监测报告,其它污染源提供季度监测报告);
4
、地方环保部门审查的排污单位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5
、填写符合规范要求的并经地方环保部门初审合格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请表;
6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7
、换证单位还需交回原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
五、办理程序: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勘察
→
作出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15-8838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