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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监察局
盐城市审计局
盐环科〔2008〕1号
关于规范使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了配合农村清洁工程和新五件实事工作的实施,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财政在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中专项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厅、环保厅印发了《江苏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建[2007]49号)。现就进一步规范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从全市实际情况考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试点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内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费用、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转运设施购置费用等。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1、奖励资金的申领使用程序。各试点行政村经过考核验收且获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并划拨到县(市、区)财政后,各试点行政村将建设(或已立项)相关工程项目规划材料、立项审批材料、投资预算、财务决算和工程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报所属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再按规定划拨资金。
2、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对“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市环保局将适时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对各地环保、财政部门的监控督查情况进行检查,对各试点村“以奖代补”资金所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确保工程项目实施到位。
3、资金使用审核审计。每年度,市审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挪用、虚假冒领、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4、资金使用报备要求。各试点行政村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工程费用发票复印件、工程项目实物照片等材料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审核备案。上报备案的每一份材料均须县(市、区)环保局签证盖章。
5、对2007年享受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地抓紧自查,于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市环保局。下半年,市环保局组织检查。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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