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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歌得诺贝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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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盐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江苏歌得诺贝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6万吨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省环保厅审查意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响水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响环管〔
2007〕
27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省环保厅审查意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及响水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同意
江苏歌得诺贝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在响水陈家港化工集中区内建设
年产
6万吨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系列产品项目(无水柠檬酸
4万吨
/年、一水柠檬酸
1万吨
/年、柠檬酸钠
1万吨
/年)。
二、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响水县环保局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布局,实施高效环境管理,提高资源合理配置水平。
2
、厂区排水系统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冷却系统强制排水直接排入集中区清下水管网,清下水中
COD、
SS浓度应分别控制在
40、
40mg/l以下。各类生产废水、冲洗水、生活污水等必须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纳入响水陈家港化工集中区一期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
2.5万吨)集中处理。须设置不小于
9000立方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杜绝废水事故排放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扩建工程(日处理能力
2.5万吨)建成投运且本项目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之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应有防腐、防漏、防渗的技术保证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水(雨水)管网及向地下渗漏。
3
、该项目实行集中供热,不得自建蒸汽锅炉,同意配套建设一台沼气热风炉,必须以沼气作为燃料,燃烧尾气通过不低于
15米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通过旋风除尘与布袋除尘结合的治理设施处理,尾气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产生的水蒸气、二氧化碳按报告书提出的方式达标排放。同时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管理,报告书提出的贮存区
300米卫生防护距离、其它产生恶臭装置
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4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5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按报告书提出的意见,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确保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污泥等综合利用固废必须建立转移管理台帐。
6
、允许该项目设置废水排放口和清下水排口各
1个,废气排气口
5个。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
1997〕
122号)的规定合理设置各类排污口,各类排放口均应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污水排出口必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安装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水流量计、
COD在线检测仪各
1台。按报告书所述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各类污染源及无组织废气的监测。
7
、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如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所排污染物影响到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或所排污染物影响到周围环境质量,则该项目必须停产。
8
、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四周应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同意报告书所列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建立严格的环境安全制度和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环保责任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突发性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在危险化学品库区和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设置物料泄漏等事故截流沟,生产事故产生的废水须收集进入事故池,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水事故应急收集池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时,企业必须停产,待该收集池内废水必须全部处理完后方可恢复生产。完善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及产品在贮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必须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种类与规格,不得使用强毒性、含“三致”及恶臭物质的原辅材料。
五、同意响水县环保局核定的污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平衡方案:
1
、大气污染物:
SO2≤
11.8吨
/年,烟尘≤
1吨
/年。
2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
≤
1462236
吨
/年,
COD≤
1462.2吨
/年,
SS≤
722.6吨
/年,氨氮≤
0.024吨
/年,总磷≤
0.1吨
/年,
BOD5≤
438.7吨
/年。清下水量≤
142800吨
/年。
3
、固体废物“零排放”。
六、项目建成经我局检查同意后方可试生产。试生产
3个月内及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根据盐环监察
[2006]16号文件,生产期间环境监督管理由响水县环保局负责。
七、响水县环保局应对照审批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跟踪督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
〇〇
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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