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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盐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8000吨针织织造、
8000吨针织染整布生产线、
2400万米高档纺织面料生产线、
2500万米宽幅印染生产线、
300万米汽车装饰布生产线、
5万锭环锭纺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评估意见及盐都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意见,同意你公司拆除位于市区的盐城悦达大圣纺织有限公司纺织、印染项目生产线,在盐城市盐都新区拟选地址建设年产
8000吨针织织造、
8000吨针织染整布生产线、
2400万米高档纺织面料生产线、
2500万米宽幅印染生产线、
300万米汽车装饰布生产线、
5万锭环锭纺纱项目。
二、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结论和盐都区环保局预审意见。该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总体可行,报告书可作为本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项目工程设计和建设完善过程中,要注重落实以下要求:
1
、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布局,实施高效环境管理,提高资源合理配置水平。
2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其强制排水部分回用为绿化用水,其它
直接排入工业区清下水管网。清下水中
COD、
SS浓度应分别控制在
60、
40mg/l以下。
工艺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给水站反冲洗水按照报告书中推荐的废水处理工艺处理(隔栅→中和调节池→厌氧反应池→好氧反应池→絮凝反应池→二沉池),
其出水达到城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全部进入污水截流管道进城南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
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应有防腐、防漏、防渗的技术保证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水(雨水)管网及向地下渗漏。
3
、该项目实施集中供热,原有燃煤导热油炉须实施技改,改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染整项目烘干和烧毛工序产生的粉尘须安装集气装置收集,通过不低于
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加强生产管理,减少生产过程中染色剂等无组织挥发;加强对污水处理站恶臭的控制。该项目设立
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区域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现有敏感目标应在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4
、选用低噪声设备
,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施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5
、项目废水处理站产生的物化污泥等危险固废经妥善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各类危险固废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的规定,委托处理处置的固废必须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台帐;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纱头回收利用,废包装材料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
、允许该项目设置污水排放接口、清下水排放口各
1个,废气排气筒
2个,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
[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设立标志牌,并符合采样测流要求。在厂区污水排放处安装与盐城市环保局、盐都区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控流量计、
COD监测仪各一台
7
、该项目在城南污水处理厂正常投运前不得试产,
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如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所排污染物影响到城南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或所排污染物影响到周围环境质量,则该项目必须停产。
8
、施工期间按报告书建议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同意报告书所列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建立严格的环境安全制度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保责任制。强化污染事故防范措施,按环境风险评价等提出的对策,制订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按应急预案定期演习,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各类废水全部引入预处理系统调节池,调节池规划建设时须确保接纳事故废水,
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
五、落实“以新带老”措施,盐城悦达大圣纺织有限公司原有纺织、印染项目生产线全部拆除搬迁,现有厂区燃煤导热油炉技改为天然气导热油炉。同意盐都区环保局核批的总量指标及平衡方案,总量指标为
:水污染物考核指标
COD930.7吨
/年、悬浮物
502.2吨
/年、氨氮
1.59吨
/年、总磷
0.13吨
/年、
LAS24.9吨
/年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粉尘
2.0吨
/年。
。
六、项目建成经我局检查同意后方可试生产。试生产
3个月内及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根据盐环监察
[2006]16号文件,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督管理由盐都区环保局负责。
七、盐都区环保局应对照审批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跟踪督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八、本批复有效期
5年,
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
〇〇
七年五月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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