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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益泰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盐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盐城市益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2500吨甲基丙烯酸丁酯、
500吨甲基丙烯酸异丁酯、
100吨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1000吨丙酰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省环保厅审查意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滨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预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保厅审查意见及滨海环保局预审意见,初步同意
盐城市益泰化工有限公司在盐城沿海化工园区内建设年产
2500吨甲基丙烯酸丁酯、
500吨甲基丙烯酸、
100吨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1000吨丙酰溴项目,待该项目安全评价通过有权部门批复设立后,正式批复
。
二、该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总体可行,报告书可作为本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项目工程设计和建设完善过程中,要注重落实以下要求:
1
、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布局,实施高效环境管理,提高资源合理配置水平。
2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合理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蒸汽冷凝水收集后用于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冷却系统强制排水部分用于绿化、部分用于地面冲洗。其它直接排入集中区清下水管网,清下水中
COD、
SS浓度应分别控制在
60、
40mg/l以下。该项目不得有工艺废水排放,项目化验室检验废水、车间及设备清洗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合并
, 通过污水池混合后
, 其出水达到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全部进入集中区污水截流管道进集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集中处理。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应有防腐、防漏、防渗的技术保证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水(雨水)管网及向地下渗漏。
3
、该项目实行集中供热,不得自建蒸汽锅炉。
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异丁酯
项目原料反应工序产生的含甲醇废气通过冷凝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尾气经
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其中冷凝设备必须加设备用系统,实行双系统“一备一用”,精馏工序挥发的少量
甲基丙烯酸甲酯废气通过
15
米
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
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项目精馏工序挥发的少量含环氧氯丙烷废气经
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同时加强对无组织废气的管理,并在项目生产区、贮罐区周围设立
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该范围内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居民住宅和生活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4
、合理布局,使高噪声源远离厂界,同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5
、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异丁酯
项目精馏工序中产生的精馏残渣、
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抽滤工序产生的滤渣
均为危险固废,须妥善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冷凝处理系统产生的甲醇冷凝液、釜残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桶、袋由原料供应厂家回收再利用,各类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的规定,并按环评意见建设相应收集池,建立管理台帐。各类出售和委托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和产品必须依法办理转移审批手续。生活垃圾由集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
、允许该项目设置废水排放口和清下水排口各
1个,废气排气口
1个。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设置各类排污口,各类排放口均应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污水排出口必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安装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水流量计
1台。在集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投运之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7
、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如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所排污染物影响到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或所排污染物影响到周围环境质量,则该项目必须停产。
三、同意报告书所列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建立严格的环境安全制度和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环保责任制。强化污染事故防范措施,按环境风险评价等提出的对策,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容积不小于
100立方米的废水事故应急收集池,并按环境安全规范在化学品仓库、贮罐区等处设置围堰及相应的导流渠,并设置完善的下水道系统,确保生产突发性事故产生的各类废液及消防水全部进入废水事故应急收集池,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废水事故应急收集池正常情况下必须空置,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时,企业必须停产,待该收集池内废水必须全部处理完后方可恢复生产。完善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及产品在贮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必须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种类与规格,不得使用强毒性、含“三致”及恶臭物质的原辅材料。
五、同意滨海县环保局核定的污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平衡方案:水污染物接管考核指标
COD3.6吨
/年、悬浮物
0.35吨
/年、氨氮
0.3吨
/年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甲醇
0.3吨
/年,甲基丙烯酸甲酯
3.6吨
/年,环氧氯丙烷
0.35吨
/年。
六、项目建成经我局检查同意后方可试生产。试生产
3个月内及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根据盐环监察
[2006]16号文件,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督管理由滨海县环保局负责。
七、滨海县环保局应对照审批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跟踪督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
〇〇
七年二月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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