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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环管
[2005]262号
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人条件的通知
苏北地区各有关市、县
(市
)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
(经委
):
为更好地推进苏北工业化进程,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
(苏发
[2003]7号
)的要求,现就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快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了防止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发展,必须对苏北产业落户提出环保标准。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苏北地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明确苏北工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防止污染项目落户苏北,加快生态省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目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
1
、实施严格的淘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4]93号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
(苏发
[2003]7号
)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治理,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2005年底前,淘汰石灰法制浆工艺、年产
2万吨以下黄板纸、年产
5万吨以下其他化学制浆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
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年生产能力
1万吨以下酒精和淀粉生产线,依法搬迁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泥企业,逐步搬迁地处市区且难以治理的水泥企业。在所有企业推行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实行停产整顿。
2
、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凡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 95]183号令
)明确禁止建设’的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
[1996]31号
)明确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新五小’’项目
(小火电机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明确禁止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均禁止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3
、提高环境准入条件。自
2006年
1月
1日起,苏北地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原则上不得建设投资额在
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存在事故隐患且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在试生产前无法拆迁到位的项目。对于上述行业现有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小区,确需就地扩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
4
、深化现有工业污染防治,提高排放标准。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化工等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并及时颁布实施,促进企业通过采取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完善治理设施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加强对纺织染整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苏北地区现有印染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尽快实施改造,
2007年
1月
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
670—
2004)要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把好项目准入关。对国家命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条件的污染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凡违法违规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审批部门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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