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发稿时间:07-08-20 阅读次数:

环发 [2004]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3. 国务院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具体范围的批复件

 

 

2004 76日印发

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 、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 、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 、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 、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 、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 、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 、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 、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附件二: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 、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 、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 、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 、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 、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 、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 、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 、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 、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 、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 、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 、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 、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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