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发[2003]16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07-08-20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两年来,各地已建设的化工园区在实施“以工兴市”方略和“项目推进”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批化工项目相继进入园区,为整治化工企业零散布点而带来的面源污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园区的集聚效应已逐步体现,将成为我市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但由于少数地区的不规范操作,导致化工园区布点缺乏科学性、园区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进区项目筛选不严、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给化工园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园区的环境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避免重蹈“先污染后治理”之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布局,大力推行集约式经营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盐政发[ 200322号),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能管理、高集聚发展,规划并建设好化工园区,各县(市)建设的化工园区不得超过 1个。在地面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地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不得建设化工园区。今后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经过批准的化工园区内建设,并鼓励现有化工企业向园区内搬迁。

要抓紧做好各化工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核实所在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论证选址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批准的化工园区,一律不得动工建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各化工园区要以生态市建设规划为指导,以推行清洁生产为原则,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行科学定位,明确园区发展目标定位和进区化工项目类别,培植特色化工产业,努力营造市场竞争优势,避免产生园区间的无序竞争。

二、严把项目准入关,切实防止污染转移

为有效预防产业梯度转移带来的污染转移,新进化工园区的项目除要符合化工园区所处区域及其发展定位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凡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 199631号)明确禁止建设的“ 15小”项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5183号令)明确禁止建设的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列入中国禁止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发[ 199983号)、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建设项目(国家经贸委[ 19996号令、 16号令,国家经贸委[ 200232号令)、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环发[ 1997733号、环发[ 1999147号、环发[ 200010号、环发[ 20016号),均禁止建设(相关项目名录见附件);

(二)符合化工园区的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定位和进区化工项目类别;

(三)产品或生产所用原材料不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以及高毒性有机物质;

(四)不产生重金属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以及不产生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明确的第一类污染物质的项目;

(五)有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治理技术合理可靠,治理成本经济可行,能够确保做到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尽可能实施清洁生产;

(六)满足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能够做到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七)能够符合污染集中控制要求,项目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现有处理能力所接受,并且不会对园区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八)不产生恶臭等污染物质,不影响园区的空气环境质量;

(九)通过社会公众调查,能够被周围群众所接受,不易产生污染扰民事件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十)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

如属于本市内现有化工企业原有项目搬迁入园区的,进区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

各县(市)政府要督促相关方面慎重选择好进园区化工项目。各级环保、经贸、计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进区项目依法严格把关。

三、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执行环保“三同时”

各级地方政府要依法坚持建设项目先评价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坚决杜绝先开工再环评现象,切实预防各类污染隐患产生。符合进园区要求的化工项目,应当按规定申报环保立项,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属农药、染料、颜料、医药及其中间体项目以及污染因素复杂、产品得率低或含蒽、萘等多苯环类物质的项目,在申报环保立项前,必须提交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污染治理方案,并由专家对此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损益度进行论证。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进园区项目,各级计划、经贸、外经贸、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共同把关,不得办理项目审批、用地预审、注册登记、规划选址定点、建设施工发证等手续。凡环境影响评价否定的项目,必须坚决予以否决,决不能因迁就个别项目入区而影响整个园区的生态环境和长远发展。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周期较长,为适应项目推进工作的需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凡属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非重污染项目,可首先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经审查通过后先开工建设。对于可能产生较重污染的项目,不得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放松审批要求。

进园区项目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预防化工园区成为集中污染地。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或进行试生产。凡产生的高酸度、高含盐度、含难降解污染物以及含对污水处理厂菌类有毒杀作用的物质的工业废水,必须妥善进行厂内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四、坚持污染集中治理,确保环保基础设施与进区项目同步建成投用

各地要切实把建设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作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基本条件,不断加大投入。要积极鼓励、支持采取多种方式投融资建设园区环保基础设施,运营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应与化工园区同步规划、超前建设。为保证污水处理厂在园区建设初期按期建成并正常运行,各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与优惠政策,补贴其在污水处理量不足时的政策性亏损,确保其能与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要根据化工园区的建设计划与发展速度,在污水处理厂设计时,对其处理能力留有一定余地,为今后园区的扩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各地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已建成的要投入运营,为项目进区提供保证。

要大力推进园区内集中供热供汽,有条件的园区应优先建设热电厂,实行热电联供。各进区企业不得自建手烧锅炉。园区内各类化工固体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的法律规定,交指定的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要注重化工园区绿化隔离带的规划与建设,减轻工业废气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以及区内企业间的相互影响。园区内绿化面积应达到生态园区的建设要求。

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切实为化工园区的健康发展提供环保服务

各级政府应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园区以及其它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保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支持和督促环保等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计划、经贸、规划、城建、国土、环保等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共同规划好、建设好和管理好化工园区。

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坚持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及时了解进园区项目信息,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挥,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以减少进园区项目的决策失误。对需要治理的企业,要主动提供技术帮助。要进一步强化化工园区现场督查力度,做到现场监督与审批把关并重,对进园区项目不漏管、不少管、不松管,依法严肃查处园区内擅自开工建设、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或试产、偷排污染物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制止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违法排污等行为,保证化工园区成为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约发展的示范区和环境优美的生态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级监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监察机制,依据《行政监察法》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建设和发展化工园区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效能监察。要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违规承诺、盲目引进和建设化工项目,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明确禁止建设的与化工相关的项目名录

  盐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明确禁止建设的与化工相关的项目名录

 

一、《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 [1996]31号)

明确禁止建设的“ 15小”项目:年产 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 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 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放射性制品。

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5]183号令)

明确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严格控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必须征得有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环发 [1999]83号)

 

序号

化学品名

需控制化学品名称

别名(俗名、商品名、化学名)

1

青石棉

 

2

多氯联苯

1,1 ’联苯氯代衍生物;多氯代联苯;氯代联苯

3

多溴联苯

六溴联苯

八溴联苯

十溴联苯

2,2 , 3,3, 4,4, 5,5, 6,6,-十溴阀 -1,1-联苯

4

三( 23-二溴丙基)磷酸酯

磷酸三( 23-二溴丙基)酯; 23-二溴 -1-丙醇磷酸酯( 31

5

三吖丙碇基氧化磷

 

6

丙烯腈

2- 丙烯腈;乙烯基氰

7

汞和汞化合物

水银

氯乙基汞

乙酸苯汞;醋酸苯基汞;醋酸苯汞;赛力散

8

艾氏剂

 

9

狄氏剂

 

10

异狄氏剂

 

11

滴滴涕

二氯二苯三氯乙烷;

2 2-双(双氯苯基) -111-三氯乙烷;

1 11-三氯 -22-双(对氯苯基)乙烷

12

六六六·混合异构体

 

13

七氯

 

14

六氯苯

六氯代苯;过氯苯;全氯代苯

15

三环锡·普特丹

 

16

1 2-二溴乙烷

二溴乙烷

17

氟乙酰胺·敌蚜胺

 

18

2 45-

2 45-T

2 45-三氯苯氧乙酸

19

二溴氯丙烷

1 2-二溴 -3-氯丙烷

20

内吸磷

 

21

氰化合物

氢氰酸

氰化锌

氰化银钾;二氰合银酸( 1-)钾

氰化钢;山奈(固);山奈奶(液)

氰化钾,山奶钾

氰化亚铜

氰化银

氰化金

氰化(亚)金钾;氰亚金酸钾

22

氯丹

八氯化甲桥茚

23

杀虫眯

 

24

氯化苦

三氯硝基甲烷

25

砷和砷化合物

 

 

砷烷

 

 

氧化亚砷;三氧化二砷;亚砷酐;砒霜;白砒

26

五氯酚

五氯苯酚

27

地乐酚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员会令第 6号)

1 、土法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 100吨以下的企业

2 、土法炼油

3 、汞法烧碱

4 、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5 、年产 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6 、生产氰化钢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7 、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8 、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9 、多氯联苯(农药)

10 、除草醚(农药)

11 、杀虫醚(农药)

12 、氯丹(农药)

13 、七氯(农药)

14 、毒鼠强(农药)

15 、氟乙酰胺(农药)

16 、氟乙酸钠(农药)

17 、二溴氯丙烷(农药)

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32号)

1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 3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2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 1万吨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3 、含氰电镀

4 、治螟磷(苏化 203

5 、磷胺

6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

7 、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 0/W型涂料)

8 、氯乙烯一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9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10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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