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稿时间:07-07-18 阅读次数:

  各县 (市、区 ) 监察局、环保局,市开发区监察室、环保局:

2007 6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7]6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总结汇总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理的范围、重点和要求,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行文组织实施。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监办发〔 20073   )精神,提高 各级对做好清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由监察机关、环保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凡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

(四)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查。要根据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辖区内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各级政府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要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逐条核实,并提请或督促政府及部门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 10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

(五)公布举报电话。 各县(市、区)要及时公布市、县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市举报电话: 6661727(市监察局执法室)、 6660716(市环保局监察室)。

(六)要认真做好总结汇总工作。 各地清查工作要在 731日前完成,并及时上报清查工作书面报告和《盐城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表》,分别报送市监察局执法室、市环保局监察室。

此通知

 

附件: 1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7]68号)

2 、盐城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盐城市监察局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六月 日

监察部办公厅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监办发〔 20073   2007 4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环保局: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534号)的要求,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工作进展并不平衡,部分地区清理工作不彻底,一些错误做法和规定尚未得到根本纠正,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仍在继续出台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严重影响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干扰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在这些地区的贯彻执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712号)精神,经监察部、环保总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39号),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清理的重点是:

(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

 (四)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加强请示汇报,行文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照清理的范围和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在 2005年以来开展清理工作基础上,就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由监察机关、环保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不得随意缩小;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作出相应处理。

(三)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及时汇总已清理文件的数量及颁布机关、文种、违规类型、纠正方式、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应于 20071031日前向监察部和环保总局报送清理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违规类型按清理的四个重点划分,纠正方式按废止和修订划分。

四、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

(一)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复查,通过审查下级报告、利用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发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问题的线索。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级政府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逐条核实,并提请或督促政府及部门进行纠正。

(二)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 10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机关应直接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对发现的典型案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将直接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清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部、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清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盐城市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发文单位

文号

文件名称

处理意见

 

 

 

 

 

 

 

 

 

 

 

 

 

 

 

 

 

 

 

 

 

 

 

 

 

 

 

 

 

 

 

 

 

 

 

 



 [本站声明]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相关新闻

07-07-18

07-07-18 

 
打印本稿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7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