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稿时间:08-01-08 10:41:18 阅读次数:


(讨论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长;市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分管主任;市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目标

  1、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到2007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控制在6.87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2%, 控制在5.11万吨以内。盐城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东台和大丰市区、阜宁、建湖、射阳等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40%。

  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7.21万吨的基础上削减12%,控制在6.34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5.25万吨的基础上削减4%,控制在5.04万吨以内。盐城、东台和大丰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响水、滨海、阜宁、建湖、射阳等5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节能降耗指标

  到2010年,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20%,2007年单位GDP能耗要下降4.6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降低率达不到指标值的均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

  三、考核方法

  1、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方法详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治污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121号)。

  2、节能降耗工作考核方法附后。

  四、考核措施

  1、加强督查力度。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列入市委、市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由市政府办牵头,市经贸委、环保局、监察局、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参加,每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监督与通报,确保该项工作按时序进度顺利推进。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2、加大考核力度。市委、市政府决定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三个文明”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将把治污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和有关单位实施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市委、市政府将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3、实行奖惩制度。根据区域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到具体项目和负责人,使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工程项目、每一个具体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负总责。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各给予1万元的奖励,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由各地自行决定。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要缴纳5000元的罚款,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要给予一定额度的处罚。对不能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阶段性项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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