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草拟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组织实施城市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可用作原料进出口废物的管理;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地区、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和陆源排海对海洋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行污染集中控制;组织开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 指导“危险固废经营许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审批” 和“排放污染物许可”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协助现场勘察与国家、省环保部门的衔接以及审批后的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污染控制处(挂:“环境监察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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