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滨海蓝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稿时间:07-08-08 阅读次数:

盐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盐环罚字 [2007]43

 

被处罚人:滨海蓝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出资人:吴雅英、顾铭宏、吴志伟、濮伟宇

    址: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沿海化工园区。

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于 2007412日经滨海工商局核准使用该名称,公司甲醇钠产品项目环评报告书于 20077月初报市环保局审批, 2007712日组织专家组进行了评审,目前尚未获得环保审批。 2007717日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于 2007年春节后已经开始建设,目前已建成反应塔一组,原料和成品储罐 11个,仓库约 400平米,控制室一间,冷却水循环系统一套, 714日开始进行管道试压。上述事实有 2007717日的现场监察记录, 2007712日盐城市环保局项目管理现场检查记录, 2007717日的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 6张,《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号: 320922M004183)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局于 2007726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 [2007]46号),并于 727日送达。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甲醇钠项目的建设和调试,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2 、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名:盐城市环境监察局。

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建军支行。

  号: 70601201017101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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