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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环罚字
[2007]41号
被处罚人:盐城融凡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雪清
地
址:响水县响水镇葛庄村。
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纺织制衣项目于
2000年
12月开工建设,并于
2001年
5月开始投入生产,
2004年
8月
26日纺织制衣二期工程技改项目经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
2007年
6月
28日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纺织制衣项目正常生产,但锅炉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水膜除尘设备。同时该项目至今未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上述事实有
2007年
6月
28日的现场监察记录两份,
2007年
6月
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2004年
8月
26日的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企独苏盐总副字第
001440)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局于
2007年
7月
17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
[2007]第
42号),并于
7月
19日送达。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没有进行任何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除责令被处罚人尽快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被处罚人立即纺织制衣项目的生产;
2
、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户
名:盐城市环境监察局。
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建军支行。
帐
号:
70601201017101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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