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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环罚字
[2007]40号
被处罚人: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泽
地
址:响水县城经济开发区。
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综合制剂车间
GMP技改项目,自
2003年
12月
25日开始擅自投入试生产,
2004年
2月
2日经市环保局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07年
6月
28日环境监察人员现场监察时发现,被处罚人综合制剂车间
GMP技改项目正常生产,但锅炉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水膜除尘设施,同时该项目至今未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上述事实有
2007年
6月
28日的现场监察记录,
2007年
6月
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2004年
2月
2日的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
320921000200611200016)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局于
2007年
7月
17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
[2007]第
41号),并于
7月
19日送达。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企业为盐城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企业在锅炉水膜除尘设施一时未到位的情况下,采用了多管式旋风除尘装置,基本达标排放,其余各项环保措施均已到位;公司对烟尘治理方案变更后还需报批的政策不清楚导致工作的滞后;企业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环评验收工作,恳请减免处罚。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对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企业污染治理现状,在处罚告知时已经充分考虑其实际状况;对被处罚人提出的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环评验收工作,经进一步核实,被处罚人目前还未正式开展环评验收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除责令被处罚人尽快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综合制剂
GMP技改项目的生产;
2
、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户
名:盐城市环境监察局。
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建军支行。
帐
号:
70601201017101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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