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森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稿时间:07-08-08 阅读次数:

盐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盐环罚字 [2007]39

 

被处罚人:江苏森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峰

    址:建湖县城建宝路 888号。

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年产 8000吨乳酸系列产品、 600012%盐霉素钠预混剂、 10004%黄霉素预混剂项目于 2005612日经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 200610月乳酸系列产品项目及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建成,并进行了调试。 20072月乳酸系列产品项目投入生产。 2007620日、 627日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常生产,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未按环评要求排入开发区污水收集管网,而是直接外排至黄沙港;产生的固废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而是集中后作为饲料外售。环境监测人员在公司总排口现场取样监测,外排废水 COD、氨氮严重超标。该项目至今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上述事实有 2007620日、 627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盐环限改 [2007]4006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拍摄的照片 2张,市环境监察局出具的企业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证明,盐环监站(委)字第( 07056)号《监测报告》, 2005612日盐环管 [2005]32号环评审批意见等证据证实。本局于 2007716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 [2007]35号),并于 717日送达。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进行了口头陈述和申辩,提出目前正在积极整改,请求从轻处罚。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鉴于被处罚人已采取措施进行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予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除责令被处罚人尽快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乳酸系列产品的生产;

2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名:盐城市环境监察局。

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建军支行。

  号: 70601201017101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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