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盐城金联发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稿时间:07-08-01 阅读次数:

盐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盐环罚字[2007]34号

 

被处罚人:盐城金联发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坚辉

    址:建湖县城人民南路588号。

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年产 700万米棉布生产项目于2005年4月12日经建湖县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在各项治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于2005年5月擅自投入生产,2005年5月群众举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和噪声影响周围居民生活。2006年4月28日建湖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监察时,该项目正常生产,但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2007年6月19日市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由于停电暂时停产,至下午16:00调查人员即将离开时又恢复生产。废水治理设施中的浆纱废水沉淀池和过滤池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使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2007年6月26日环境监察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简易沉淀池沉淀后排放,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严重超标。该项目至今仍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上述事实有2005年5月19日的环境污染来访举报登记表,2006年4月28日的环境监察现场笔录,2007年6月19日、6月26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盐环监站(委)字第(07056)号《监测报告》,2005年4月12日的环评审批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号:3209252101603)等证据证实。本局于2007年7月16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2007]第34号),并于7月17日送达。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除责令被处罚人尽快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年产700万米棉布项目的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名:盐城市环境监察局。

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建军支行。

  号:70601201017101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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