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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环罚字
[2007]33号
被处罚人: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才良
地
址: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
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年产
33万吨硫磺制酸项目于
2006年
5月
22日经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但在环评报告书及环保审批意见中均未同意被处罚人建设固体硫磺装卸码头和熔硫设施。
2007年
7月
5日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在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
2007年
5月擅自在中山河的河堤上建成固体硫磺装卸码头一座,
5吨
/小时熔硫能力的熔硫设施一套,并于
2007年
6月开始投入正式使用和生产,对中山河堤外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上述事实有
2007年
7月
5日的现场监察记录,
2007年
7月
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
4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号:
3209221101317)等证据证实。本局于
2007年
7月
8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
[2007]第
33号),并于
7月
9日送达。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除责令被处罚人立即补办固体硫磺装卸码头和熔硫设施的环评审批手续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固体硫磺装卸码头和熔硫设施的使用和生产;
2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户
名:盐城市环境监察局。
开户行:市商业银行建军支行。
帐
号:
70601201017101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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