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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环罚字
[2007]28号
被处罚人: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林元
地
址:阜宁县罗桥镇工业园区
5号。
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年产
5500吨间二硝基苯项目于
2001年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002年
12月开始投入违法生产。
2005年
12月
30日经市环保局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审批意见中要求被处罚人在试生产
3个月内必须及时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2007年
6月
6日、
6月
13日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正常生产,有冷却水直接外排。排污口未安装
COD、流量计等远程在线监控仪器,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取样监测,外排废水超标。同时被处罚人至今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上述事实有
2007年
6月
6日、
6月
13日的现场监察记录,
2005年
12月
30日市环保局的环评审批意见,盐环监站(委)字第
07008号《监测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
3209232100612)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局于
2007年
6月
22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
[2007]第
28号),并于
6月
26日送达。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
2002年
12月是经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同意才投入试生产;其后由于政府承诺未能及时兑现等各种原因导致企业长期不正常生产,企业一度处于亏损停顿状态,企业目前实际已停产;企业即将搬迁,所以未能及时申请进行验收。请求尽可能不予处罚或少处罚。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后
,环境监察人员于
2007年
6月
27日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仍在违法生产,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除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年产
5500吨间二硝基苯项目的违法生产;
2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户
名:盐城市环境监察局。
开户行:市商业银行建军支行。
帐
号:
70601201017101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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