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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环罚字
[2007]26号
被处罚人:盐城时针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群琴
地
址: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沿海化工园区)。
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年产
1000吨溴乙烷、
200吨溴丁烷、
150吨溴苯项目于
2004年
11月
19日经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
2006年
1月
24日市环保局核准进行试生产,并要求你公司在试生产期限届满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007年
6月
7日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溴乙烷、溴丁烷项目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目前仍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上述事实有
2007年
6月
7日的现场监察记录,
2004年
11月
19日市环保局的环评审批意见,
2006年
1月
24日市环保局《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核准通知》(
NO:
060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
3209222100993)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局于
2007年
6月
12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
[2007]第
26号),并于
6月
12日送达。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由于产品原料价格上涨,产品利润空间较小,导致部分产品不能正常生产,目前还不具备验收条件。在生产期间企业一方面抓紧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另一方面在污水处理设施方面加大了调整力度。恳请给予从轻处罚。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本局处罚告知时已经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状况,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除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溴乙烷、溴丁烷项目的违法生产;
2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户
名:盐城市环境监察局。
开户行:市商业银行建军支行。
帐
号:
70601201017101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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