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盐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环罚字
[2007]31号
被处罚人:胜达集团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林
地
址: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28号。
根据省厅要求,我局在
2007年
6月
4日开始的“加强环境现场检查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中对被处罚人进行现场监察发现:
被处罚人主要生产生活用纸,现有
3.7万吨
/年的草浆制纸生产线。其中
1.8万吨
/年卫生纸搬迁改造项目于
2001年
12月
3日经省厅批准同意建设,同时在该批复中同意被处罚人在新上碱回收设施或黑液全部得到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可以使生产规模达
3.4万吨
/年。
2002年
12月省厅对
1.8万吨
/年卫生纸搬迁改造项目进行了验收。从
2003年开始,被处罚人不断进行技改,生产能力逐步由
1.8万吨
/年扩能至
3.7万吨
/年,超出
2001年环评审批要求同意的
3.4万吨
/年。而
2005年、
2006年两年的实际生产量均在
3.5万吨左右。其中
2006年有
2.8万吨左右为草浆制纸,其余为废纸边制纸。现有的
3.7万吨
/年的生产能力中超出
3.4万吨
/年的
0.3万吨
/年项目无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其余超出
1.8万吨
/年的部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2007年
6月
13日、
14日、
16日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水回用,其他废水经粗纤维吸收、收集、氧化塘、芦苇滩生化处理系统处理。环境监测人员在
2号氧化塘出水口现场取样监测,监测废水中
COD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上述事实有
2007年
6月
13日、
6月
16日的现场监察记录,
2007年
6月
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盐环监站(监)字第
07051号《监测报告》,射阳(
07)环监(综)字第(
078)号《监测报告》,苏环管
[2001]162号环评批复,
2002年
11月
27日省厅验收意见,企业
2006年度排污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本局于
2007年
6月
22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
[2007]第
31号),并于
6月
26日送达。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我局的处罚剥夺了企业按省厅要求用废纸和浆板使造纸量达到国家规定最小经济规模的要求;如果生产线停产一半,将导致一半工人下岗,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企业将处于亏损状态,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减少;企业的废水不对外环境排放,蒸煮黑液综合利用,有机废水生化处理后排入封闭式盐碱苇田。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其排放的废水已经超过审批要求的排放标准,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
3.7万吨
/年生产线中超出
1.8万吨
/年的扩能项目的违法生产;
1.8万吨至
3.4万吨的废纸浆生产能力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盐城市环境监察局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户
名:盐城市环境监察局。
开户行:市商业银行建军支行。
帐
号:
70601201017101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