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监督工作。
三、监督要求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γ辐照、γ探伤、放射治疗等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它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每个辐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一次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对于γ辐照装置工作场所、γ探伤作业单位每年至少两次以上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内容
(一)辐射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
1、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如工作范围需要变更时,必须事先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如终止辐射工作时,必须提前持证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借用、调拨密封型放射源必须在原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密封源的持有状况必须与许可内容相符合。
2、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等。
3、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操作的人员实行就业前、后的辐射安全知识和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
4、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作场所、个人和.场外剂量监测,建立健全剂量管理档案。
6、辐射工作单位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放射性单位基础档案。如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制度;辐射防护设施定期检修制度;辐射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的监测制度等,并经常进行检查,组织落实。
7、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备有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源的丢失、误照等事故的发生。
8、辐射工作单位要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就业前和就业后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档案。
9、辐射工作单位在辐射工作场所人口的醒目的位置上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10、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应有历年来放射源的转让审批文件。
11、具有检测资质单位的辐射安全环境监测报告。
(二)对于不同的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还包括以下内容
1、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的监督
(1)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不得向无环保部门核准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密封源。
(2)要求生产、销售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保管、销售登记和质量检查制度。应将生产、销售情况(包括数量、购货单位等)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在其使用说明书中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密封源的说明。
(4)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单位要求密封源的密封性能良好,表面无放射性沾污,包壳无泄漏,包壳与源不起任何化学作用,对环境无污染。具体要求:密封源出厂时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上应明确标明放射性核素的化学符号和质量数;源批号(或序号)、生产时间与活度,以及放射源的编码;源的检验证明,应有正式名称、型号、编号或批号;等效活度或输出量率;表面沾染与泄漏检验方法和结果;生产单位证明、签发人等。
2、密封源安装、换源和维修的监督
(1)对从事密封源安装或装源、换源和检修的人员,要求除应熟悉有关技术和熟练操作技能外,还应接受防护知识的培训,体检合格。
(2)对成套供应的仪表和装源、换源设备,如本身对安全防护已有周密考虑,可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安装、装源或换源,否则应增加放射防护措施,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