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几年来,全市各地根据市委、市政府《盐城市生态市建设工作方案》(盐发〔
2001〕
34号)的有关要求,广泛开展了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3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
2003〕
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3〕
109号)要求各地要大力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好省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深入地做好我市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标准
环境优美乡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3个层次;生态村分为省级和市级两个层次。
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标准,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
2002〕
101号)执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
2003〕
109号文件执行;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标准,分别按附件
1和附件
2执行。
二、创建任务
到
2005年,建成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
20个、生态村
40个;
到
2007年,再
建成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
20个、生态村
60个
;到
2010年,全市建制镇中,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达到
80%以上。各县(市、区)具体创建任务见附件
3。
三、创建程序
(一)申请创建
申请创建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审核,报市环保局批准;申请创建生态村,须由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批准,方可开展创建工作。
(二)实施创建
经批准同意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创建规划”,报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同意开展创建“生态村”的村,应成立创建工作班子,制订“创建计划”,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验收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和“生态村创建计划”实施
1年后,有关乡(镇)、村可以申请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四)批准命名
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批准命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市环保局核准后上报。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批准命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初核、市环保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五)跟踪监管
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分别负责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每两年对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撤销其“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称号。
四、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坚持上下联动。环保、规划、建设、农林、水利、卫生、统计等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创建工作,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台帐。
(二)加强宣传,造浓氛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是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有效载体,是落实胡总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烈氛围。
(三)加强督查,实施奖励。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对获得“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称号的单位,市政府将分别奖励
10000元、
5000元,各县(市、区)政府要分别奖励
20000元、
10000元,所需奖金分别在市、县级污染防治基金中支付。同时,乡(镇)政府要对在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1:
盐城市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标准
一、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2.
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
镇区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5.
部分村达到《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
6.
创建氛围浓厚,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
(二)考核指标
|
考核
内容
|
序
号
|
指
标
名
称
|
指
标
值
|
|
第一板块
|
第二板块
|
第三板块
|
|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1
|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年)
|
≥
4800
|
≥
4000
|
≥
3400
|
|
2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年)
|
≥
6500
|
≥
5500
|
≥
4500
|
|
3
|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
完善
|
|
4
|
乡镇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
95%
|
|
城镇建成区环境状况
|
5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或创建规划要求
|
|
6
|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
|
|
7
|
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或创建规划要求
|
|
8
|
固废处置利用率(工业固废、医源性废弃物)
|
100%
|
|
9
|
生活垃圾卫生处理率
|
≥
95%
|
|
10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
≥
6
|
|
11
|
主要道路绿化(美化)率
|
≥
95%
|
|
乡镇辖区生态环境状况
|
12
|
林木覆盖率
|
≥
10%
|
|
13
|
农田林网化率
|
≥
70%
|
|
14
|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面积占农田总面积比例
|
≥
30%
|
|
15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90%
|
|
16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
70%
|
|
17
|
辖区内主要河流水质
|
达到功能区或创建规划要求
|
|
18
|
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
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指乡(镇)政府成立环境优美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会办创建工作,部门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2.
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指乡(镇)政府聘请专家并组织
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
,
报县(市、区)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3.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是指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无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无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象。“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7年
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判断。
4.
镇区
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指镇区主要街道有卫生公厕、垃圾箱
(果壳箱
);无散养禽畜;主要河沟(水塘)水面无漂浮杂物,淤泥及时清除。镇郊结合部和各村庄主要道路平整,无暴露垃圾,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5.
部分村达到《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
指环境优美乡镇内达到《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的村与所辖村之比为:
|
年份
|
第一板块
|
第二板块
|
第三板块
|
|
2003
|
≥
15%
|
≥
10%
|
≥
5%
|
|
2004
|
≥
30%
|
≥
20%
|
≥
10%
|
|
2005
|
≥
60%
|
≥
40%
|
≥
20%
|
|
2006
|
≥
80%
|
≥
70%
|
≥
60%
|
|
2007
年起
|
≥
80%
|
≥
80%
|
≥
80%
|
6.
创建氛围浓厚,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
指
定期以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
环境优美乡镇
”创建活动的宣传;在中、小学开展生态知识教育。
乡镇辖区群众比较了解、支持“创建”工作。“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采取对乡(镇)辖区内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
1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和农村居民,要求“满意率”不得低于
70%。
(二)考核指标
1.
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年
)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2004
年后,以不低于
市有关要求逐年递增。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年
)
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2004
年后,以不低于
市有关要求逐年递增。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设有广告栏,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
70%,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
6平方米,
居民休闲活动场所(影剧院、公园、广场、生态廊道等)不少于
1处,乡(镇)
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
1处,
有配套齐全的中学、小学、幼儿园。
4.
乡镇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指集中式饮用水源
(地表水源或地下水源
)水质有关规定指标达标次数占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 III类标准值评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T14848—
93)
III类标准值评价。
5.
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建成区内地表水水质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没有进行功能区规划的,达到创建规划要求。
6.
空气环境质量
指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不得低于Ⅱ级标准。
7.
声环境质量
指建成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或创建)规划要求。
8.
固废处置利用率(工业固废、医源性废弃物)
指镇域内当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处置
利用的
固废
量
与当年产生总量之比。
9.
生活垃圾卫生处理率
(%
)
指建成区内经卫生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之比。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包括生活垃圾的定点投放、生活垃圾深埋覆土、焚烧、用作堆肥等。
1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平方米
)
指建成区内公共绿地
(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
)面积与建成区内常住人口的比值(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2003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2004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
8平方米,
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
10平方米。
11.
主要道路绿化(美化)率
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旁栽种行道树
(包括灌木
)的长度与主要道路总长度之比。镇区至少有一条景观道路(绿化、美化好)。
12.
林木覆盖率
(%
)
指乡(镇)境内林木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林木面积,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国省道路、市县道路、乡村道路两侧分别植树:
|
年份
|
国省道路
|
市县道路
|
乡村道路
|
|
2003
|
30
米
|
10
米
|
5
米
|
|
2004
|
40
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