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
(发稿时间:07-08-08 15:37:01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几年来,全市各地根据市委、市政府《盐城市生态市建设工作方案》(盐发〔 200134号)的有关要求,广泛开展了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3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 2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3109号)要求各地要大力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好省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深入地做好我市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标准

环境优美乡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3个层次;生态村分为省级和市级两个层次。

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标准,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 2002101号)执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 2003109号文件执行;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标准,分别按附件 1和附件 2执行。

二、创建任务

2005年,建成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 20个、生态村 40个; 2007年,再 建成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 20个、生态村 60 ;到 2010年,全市建制镇中,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达到 80%以上。各县(市、区)具体创建任务见附件 3

三、创建程序

(一)申请创建

申请创建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审核,报市环保局批准;申请创建生态村,须由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批准,方可开展创建工作。

(二)实施创建

经批准同意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创建规划”,报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同意开展创建“生态村”的村,应成立创建工作班子,制订“创建计划”,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验收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和“生态村创建计划”实施 1年后,有关乡(镇)、村可以申请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四)批准命名

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批准命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市环保局核准后上报。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批准命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初核、市环保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五)跟踪监管

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分别负责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每两年对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撤销其“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称号。

四、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坚持上下联动。环保、规划、建设、农林、水利、卫生、统计等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创建工作,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台帐。

(二)加强宣传,造浓氛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是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有效载体,是落实胡总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烈氛围。

(三)加强督查,实施奖励。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对获得“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称号的单位,市政府将分别奖励 10000元、 5000元,各县(市、区)政府要分别奖励 20000元、 10000元,所需奖金分别在市、县级污染防治基金中支付。同时,乡(镇)政府要对在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1

盐城市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标准

 

一、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2. 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 镇区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5. 部分村达到《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

6. 创建氛围浓厚,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

(二)考核指标

考核

内容

          

         

第一板块

第二板块

第三板块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年)

4800

4000

3400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年)

6500

5500

4500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4

乡镇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95%

城镇建成区环境状况

5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或创建规划要求

6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

7

声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或创建规划要求

8

固废处置利用率(工业固废、医源性废弃物)

100%

9

生活垃圾卫生处理率

95%

1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6

11

主要道路绿化(美化)率

95%

乡镇辖区生态环境状况

12

林木覆盖率

10%

13

农田林网化率

70%

14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面积占农田总面积比例

30%

1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16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17

辖区内主要河流水质

达到功能区或创建规划要求

18

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 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指乡(镇)政府成立环境优美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会办创建工作,部门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2. 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指乡(镇)政府聘请专家并组织 编制《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规划》 报县(市、区)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3.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是指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无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无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象。“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7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判断。

4. 镇区 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指镇区主要街道有卫生公厕、垃圾箱 (果壳箱 );无散养禽畜;主要河沟(水塘)水面无漂浮杂物,淤泥及时清除。镇郊结合部和各村庄主要道路平整,无暴露垃圾,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5. 部分村达到《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

指环境优美乡镇内达到《盐城市生态村创建标准》的村与所辖村之比为:

年份

第一板块

第二板块

第三板块

2003

15%

10%

5%

2004

30%

20%

10%

2005

60%

40%

20%

2006

80%

70%

60%

2007 年起

80%

80%

80%

6. 创建氛围浓厚,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

定期以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 环境优美乡镇 ”创建活动的宣传;在中、小学开展生态知识教育。 乡镇辖区群众比较了解、支持“创建”工作。“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比较满意”采取对乡(镇)辖区内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 1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和农村居民,要求“满意率”不得低于 70%。

(二)考核指标

1. 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年 )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2004 年后,以不低于 市有关要求逐年递增。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年 )

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2004 年后,以不低于 市有关要求逐年递增。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设有广告栏,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 70%,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 6平方米, 居民休闲活动场所(影剧院、公园、广场、生态廊道等)不少于 1处,乡(镇) 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 1处, 有配套齐全的中学、小学、幼儿园。

4. 乡镇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指集中式饮用水源 (地表水源或地下水源 )水质有关规定指标达标次数占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III类标准值评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III类标准值评价。

5. 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建成区内地表水水质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没有进行功能区规划的,达到创建规划要求。

6. 空气环境质量

指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规划要求,不得低于Ⅱ级标准。

7. 声环境质量

指建成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或创建)规划要求。

8. 固废处置利用率(工业固废、医源性废弃物)

指镇域内当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处置 利用的 固废 与当年产生总量之比。

9. 生活垃圾卫生处理率 ()

指建成区内经卫生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之比。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包括生活垃圾的定点投放、生活垃圾深埋覆土、焚烧、用作堆肥等。

1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平方米 )

指建成区内公共绿地 (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 )面积与建成区内常住人口的比值(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2003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2004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 8平方米, 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 10平方米。

11. 主要道路绿化(美化)率

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旁栽种行道树 (包括灌木 )的长度与主要道路总长度之比。镇区至少有一条景观道路(绿化、美化好)。

12. 林木覆盖率 ()

指乡(镇)境内林木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林木面积,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国省道路、市县道路、乡村道路两侧分别植树:

年份

国省道路

市县道路

乡村道路

2003

30

10

5

2004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