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03〕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
(省环保厅 二○○三年九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省建设,更好地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拟在全省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是指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以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实行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各项事业,促进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省人多地少,资源相对贫乏,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压力较大。目前,一些地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较重,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威胁和影响着可持续发展、小康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让城乡居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必须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建设生态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贡献。
二、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
(二)环境优美乡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3个层次。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基本条件是:对创建工作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守则(试行)》,编制实施乡镇环境规划;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由各市根据全国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创建省级生态村的基本条件是:创建工作有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庄生态良好,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群众环保意识较强,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生态村创建活动。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的创建,由各市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省环保厅组织考核,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并命名。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每两年对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三、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一)到2007年,全省60%左右的县(市、区)建成全国生态示范区;到2010年,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二)到2007年,每个省辖市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其中被命名为全国生态示范区的县(市、区)至少建成2个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5个省级生态村。到2010年,每个县(市、区)建成3个以上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0个以上省级生态村。
四、创建活动工作要点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创建活动涉及到众多方面,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创建工作协调机构,努力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密切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创建活动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创建生态农业试点县、文明小城镇示范点、卫生城镇(村)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
(二)综合决策,科学规划。要科学编制创建规划,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开展创建活动。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统筹兼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努力实现城乡环境整体优化;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建设(生态环境)的方针,防止出现边建设、边破坏的现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求真务实,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整体推进,做到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三项创建活动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每个生态示范区要有若干个环境优美乡镇,每个环境优美乡镇要有若干个生态村,促进三项创建活动的有机融合、整体联动。
(三)依靠科技进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创建活动中,不但需要机制体制创新,也需要科技创新。要重视发挥本地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大科技投入,重视先进技术的典型示范和推广普及,为生态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坚持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投入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创建资金。各地要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制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好用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推动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融资、产业化运营、企业化管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特别是创建活动与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广泛宣传、倡导文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在开展创建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保护群众的权益。创建活动只能为群众谋利益,不允许采取集资、摊派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
(六)加强督查,落实责任。要建立创建工作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做到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创建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把创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附件:1. 江苏省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2. 江苏省生态村考核标准
附件1:
江苏省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一、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厂界噪声达标率、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全部达到100%。
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规定执行率达到100%。
三、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县(市、区)分配指标内。
五、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六、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苏南地区乡镇达到50%以上,苏中地区乡镇达到40%以上,苏北地区乡镇达到30%以上。
七、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超过70%,且雨污分流。
八、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
九、建成区主要道路两旁绿化率达到95%以上。
十、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60%以上。
十一、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十二、建成区空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十三、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十四、森林覆盖率,山区乡镇达到70%以上,丘陵地区乡镇达到40%以上,平原地区乡镇达到10%以上。
十五、农田林网化率达到70%以上。
十六、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0%以上。
十七、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达到农田面积的50%以上。
十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十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二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且禁烧区内无秸杆露天焚烧现象。
附件2:
江苏省生态村考核标准
一、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
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绿化覆盖率。村庄绿化率,苏南地区村庄达到20%以上,苏北地区的村庄达到30%以上。宜林荒山荒地绿化率达到90%以上。江海河湖堤岸和沟渠路边绿化率达到85%以上。农田林网化率达到75%以上。
四、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五、亩均农田有机肥使用量达到1吨以上。
六、生态型户厕率达到50%以上。
七、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占农田面积50%以上。
八、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九、可再生能源入户率达到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