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日常检查考评办法
(发稿时间:07-05-16 16:15:5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第2号)。

第三条   日常检查考评的内容与分值

(一)制度建设: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工作业绩记录表》上报制度。制度建设项的分值为 15分。

(二)市场表现: 在环境影响评价市场中遵守法律、信守承诺、正当竞争、合理收费、不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实际表现。市场表现项的分值为 15分。

(三)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评审《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际质量。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项的分值为 70分。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盐城市境内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下简称持证环评单位)。

 

第二章 日常检查考评的实施

第五条   对持证环评单位的日常检查考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盐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协助实施。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持证环评单位制度建设的日常检查考评情况,征询委托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后予以评分。

持证环评单位的《工作业绩纪录表》每半年(分别于 6月底、12月底)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每年度向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持证环评单位市场实际表现的日常检查考评情况,征询委托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后予以评分。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项的日常检查考评

专家或技术审查机构对持证环评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技术评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环评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行政审查。技术评审和行政审查的评分权重各为 0.5。

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项的技术评审委托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项的技术评审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审两部分,两者比重分别为 20%和80%。技术评审以送审稿为主,参考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批稿。

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项的技术评审形式有下述两种:

(一)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审查会进行,由与会专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的人员分别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质量检查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表》,专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的评分权重各为 1/3;

(二)有组织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抽查或评比,由专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审查和评分,盐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自己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质量并定期将技术检查结果抄送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持证环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项的行政审查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行政审查结果每半年汇总并逐级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日常检查考评的处理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持证环评单位日常检查考评三项内容的考评成绩每年公布一次排序,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持证环评单位的处理

(一)对考评排序连续两年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类第一名的持证环评单位,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升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

(二)对年度考评排序居最末两位的持证环评单位,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考评排序连续两年居最末两位的持证环评单位,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降低一个等级。

(四)对持证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中弄虚作假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并报请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五)对专家评审认为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合格的持证环评单位,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特别差的持证环评单位,整改期间还可暂停或限制其在江苏省境内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认为持证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合格的,对持证环评单位相应项目负责人个人所持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暂停使用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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