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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推动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及质量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计分办法
1、中办、国办采用的综合类信息,每条80分;采用的动态类信息,每条40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再加40分。
2、国家环保总局采用的综合类信息,每条40分;采用的动态类信息,每条20分。总局领导批示每条再加20分。
3、省委、省政府采用的综合类信息,每条40分;采用的动态类信息,每条20分。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再加20分。
4、被省厅《江苏环保工作调研》采用,每篇30分;《专报信息》采用,每条10分;《江苏环保通讯》采用,每条6分,简讯3分;《江苏环保网》采用,每条3分。省厅领导批示每条再加20分。
5、约稿被采用另加20分;约稿完成如有困难,应在接到约稿通知三日内向省厅办公室作出说明。约稿逾期未报的扣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扣5分;约稿在上报省厅办公室一个月后未被采用,可自行处理。
6、鼓励各地利用网络等媒体,收集江苏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外省环保工作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并通过政务信息的渠道上报。所报信息如被国家环保总局、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采用,每条10分;《江苏环保通讯》采用,每条3分;《江苏环保网》采用,每条1分。上报该类信息请务必注明信息的详细来源,否则不予刊用。
7、各省辖市环保局、省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全年上报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3篇,少一篇扣10分。
8、反映问题类和建议类信息被采用,每条计分在相应分值上再增加20%。
9、直报点信息被采用,分值累加在所属省辖市总分内。
10、一条信息被重复采用,按最高标准计分;由两个单位或多个单位同时报送,计分减半。
11、厅办公室从有关文件及其它资料上收集到的信息被采用,不计分。
12、迟、漏报重大信息,每发现一次扣30分;报送失实,每条扣20分。
二、操作方法
1、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计分统计,统计结果按季度发文通报。
2、年终根据得分累计情况排定名次,并据此进行表彰奖励。
三、附则
1、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原《江苏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苏环办〔2004〕13号)作废。
2、本办法由省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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