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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环保局“十项”服务承
诺》和《盐城市环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规定》的通知 |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规范环保人员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为民、务实、清廉”的环保形象。现将《盐城市环保局“十项”服务承诺》和《盐城市环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盐城市环保局“十项”服务承诺》。
2、《盐城市环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规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局
附件1:
盐城市环保局“十项”服务承诺
一、坚持务实为民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唯一标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环保管理职能。
二、积极推行阳光工程。凡涉及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处罚结果等及时在盐城环保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来我局办事的人员,由首问工作人员负责全程跟踪导办服务;对全市重点项目,实行提前介入,落实专人跟踪服务;节假日、双休日实行预约服务。
四、全面实行限时服务。凡资料齐全的 环保审批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无污染的环保建设项目当日办结;《环评登记表》、《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书》项目,分别在1个、 3个、7个工作日内办结;《环评登记表》和《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书》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分别在7个、12个工作日内完成;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审批 5个工作日内办结;排污申报及变更登记注册10个工作日办结;建筑施工申报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排放污染物许可审批 5个工作日内办结;危险固废经营许可审批7个工作日内办结;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审批 5个工作日内办结;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12369”环保热线电话畅通。严格举报查处办理程序,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一般环境污染投诉的处理,市区2小时内到达现场,县(市)48小时内到达现场,7日内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和意见。市有关部门转办案件30日内办结;国家和省转办案件 50日内办结。
六、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企业和群众咨询环保业务、产业政策、防治技术和法律法规等方面事项的,我局依法依规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全面的信息。
七、降低环保服务收费。严格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不超标准收费;环境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全部免收费用; 企业委托监测费用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下降 50 %;环评收费在按国家标准下降20%的基础上,再下降15%。
八、严格环境监测标准.按程序进行各项环境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一般监测数据7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九、廉洁勤政文明执法。全体环保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六项禁令”、省环保厅“八项禁令”和市环保局廉洁自律“十项规定”。环保现场执法必须两人以上,持证执法,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实行违诺责任追究。环保工作人员违反承诺的责令其向当事人公开道歉,因违诺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责令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视情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辞职辞退处理。
附件2:
盐城市环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规定
一、不准越权或违反程序擅自更改集体会办作出的决定事项。
二、不准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
三、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营业性娱乐及消费活动。
四、不准在服务单位报销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应承担的各种费用或推销各类产品。
五、不准擅自参加服务单位的各种庆典以及由企业付费的参观考察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权干预企业污染治理工程招标和向企业推荐环保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环保治理设备。
七、不准越权或违反程序核发环保相关证件。
八、不准违反环境监察现场纪律。
九、不准出具虚假评价意见、擅自更改环境监测数据。
十、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迁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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