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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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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
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安监局制定的《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省安监局
(2007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七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7〕54号),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决定今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在2006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关闭、搬迁119个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排污口;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集中整治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重点对大江大河及沿海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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