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07-05-16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颁发、使用、年审、换领、补发及暂扣、吊销、注销等活动,依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关于环境监理部门使用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环境监理机构。

第三条   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是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证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江苏省人民政府制),《行政执法监督证》(江苏省人民政府制)。

第四条   申领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符合《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行政执法证》的申领范围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直接承担环境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申领范围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首长、内设法制工作职能机构行使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权的人员。

第五条   应持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或《环境监理证申领表》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相应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申领。

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人员必须参加环境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间为3年。

第七条   有效期间届满、遗失、注销、吊销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自动丧失。

暂扣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暂时丧失。

第八条   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后经补发新证恢复原证件核准的有效期。

暂扣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发还后自动恢复原核准的有效期。

第九条   申领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经环境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考核合格后,相应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核准发给所申领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造具《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登记表》,记载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行政执法类别及所持证件的名称、编号、发证时间、注册、变更等项内容,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行政执法证件仅供持有人本人使用。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在执行环境行政执法任务时必须向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环境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禁止非持有人使用,禁止在非执行环境行政执法任务时使用;失效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禁止使用。环境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审核注册。

未通过年审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暂扣。

第十四条   有效期间届满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如确需继续使用该种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经原申领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有效环境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原持有人必须经原申领程序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如实说明遗失原因,经发证机关同意后向原证件遗失人补发同种环境行政执法证件。

遗失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应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有效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该持有人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吊销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执行。

对被暂扣或吊销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的持有人应予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有效环境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因工作变动不再需要持有该证件,持有人应主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机构交还所持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制工作职能机构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按本管理办法处理本部门颁发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相关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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