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内部运转程序
(发稿时间:07-05-16 阅读次数:

为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充分发挥监察、监测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内部运行程序作如下规定:

1.建管处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或审批意见及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的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局。

2.市监察支队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监察,要求对市直企业施工现场的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须现场记录,格式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应制作笔录,由监察支队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凡须处罚的,由监察支队提出初步意见,由局法制处制作处罚通知书。施工期满后监察部门,应对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明确的结论性监察意见,移交给建管处作为是否同意进行试生产的依据。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监察。

3.对六大类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建管处接到试生产(运行)申请后应及时会同监察部门赴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监察结论审批是否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建管处将同意试生产的文件即“盐城市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单”发给建设单位、监察单位、监测单位。监察支队据此进入试生产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试生产期满结束前将监察报告移交给建管处。

4.监测单位在接到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委托后,应按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由建管处批准后实施,由市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的验收监测报告应及时移交给建管处。

5.建管处在接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的总结、监测报告、监察报告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组织验收。

6.试生产运行期间的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三同时”验收后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污控处向企业发放。

7.建管处在管理中,对未领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同意试生产;对未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同意正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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