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和地方颁发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被有效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要行政事务督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行政执法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盐城市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小组为盐城市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指导全市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对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考核评议领导机构审批。
市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小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
制工作
职能机构拟提组成人选、经领导机构批准后设立。
第五条
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为:组织推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有关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建章立制情况;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情况;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日常环境行政执法情况。
第六条
市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小组对被考核评议对象的日常检查考核评议、随机抽查考核评议与年终考核评议。
被考核评议对象的自我检查考核评议、被考核评议对象之间的互相检查考核评议。
各种考核评议均应有考核评议情况记录、考核评议结论,并报市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小组备案。
第七条
日常检查考核评议、随机抽查考核评议、自我检查考核评议、互相检查考核评议的情况、结论均为年终考核评议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考核评议采用计分制考核评议。
考核评议计分达
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等级,计分达75分、不满85分者为合格等级,计分达60分、不满75分者为基本合格等级,计分不满60分者为不合格等级。
第九条
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结果在适当的媒体上公布。
考核评议等级未达到优秀者,取消当年市内有关环境保护评先创优资格。考核评议等级为基本合格及不合格者,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评为不合格等级:
(
1)当年有被追究环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
2)当年有越权审批、越权许可、越权处罚等违法环境行政行为的;
(
3)当年有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其他行政处分的;
(
4)当年有违反环境行政执法制度行为、经指出后无
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
(
5)当年有被投诉并查实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吃、拿,
卡、要”及挟私报复等违纪行为的;
(
6)当年有滥用职权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