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环保行政执法职能,监督本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法制处)会同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处、室及下属单位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包括:
(一)认为环保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环保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违法履行职责的;
(三)认为环保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四)认为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
对经上级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投诉途径。
第五条
凡不属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或咨询由局负责信访的处室负责接待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的办理应坚持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一般投诉应在三十天内办理结束;重大、紧急的问题,按急事急办要求办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结束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将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