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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局依法给予赔偿后,按照本办法进行追偿。
第三条
追偿工作遵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局环境行政复议与赔偿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行政赔偿追偿案件,并做出相应决定。
法制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追偿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盐城市环境管理责任追究细则》,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
2、由法制处起草违法行政行为赔偿追偿报告,提交局环保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过错的大小及追偿金额。对有重大过失的,部分追偿。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除对其追偿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多人共同实施违法行政的,按其在违法行政行为中过错的大小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
局环境行政复议与赔偿领导小组应在本局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报局党组审批后执行。
处理决定包括违法行政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及缴纳赔偿金的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建议等。
第八条
违法行政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局环境行政复议与赔偿领导小组提出陈述、申辩,提请复议。
局环境行政复议与赔偿领导小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需改处的要报局党组研究)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
违法行政责任人应履行处理(或复议)决定,不予履行的,本局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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