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审批

二、实施主体: 市环境保护局

三、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

四、材料目录:

1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一式六份);

2 、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批文件;

3 、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审批意见;

4 、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单;

5 、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6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 、辐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8 、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9 、企业营业执照正 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 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10 、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五、办理程序:

受理 审查材料 现场勘察 作出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15-8838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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