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审批
二、实施主体:
市环境保护局
三、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
四、材料目录:
1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一式六份);
2
、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批文件;
3
、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审批意见;
4
、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单;
5
、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6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
、辐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8
、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9
、企业营业执照正
、
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
、
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10
、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五、办理程序: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勘察
→
作出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15-8838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