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行业创建是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各行各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把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创建省级文明行业工作分两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行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队伍素质良好、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队伍素质良好、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
第四条 省级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行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素质,为促进行业科学、持续、协调、和谐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要坚持共建文明、共铸诚信、共创和谐,充分发挥文明行业对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行业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督查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把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工作绩效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领先,国有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综合业务水平达到国内、省内领先;认真贯彻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实行规范服务、优质服务,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优质服务品牌或业务成果;发挥行业优势,增加服务项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行业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认真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泛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和谐创建活动,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
第七条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理想、职业纪律以及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目标、有制度、有阵地;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用语文明、服务纪律严明,形成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切实端正行业经营管理思想,自觉抵制各种不讲信用行为,树立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大力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自觉抵制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营造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