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创建生态农场活动的通知
(发稿时间:08-07-04 15:00:27 阅读次数:


东台市、大丰市、射阳县、滨海县、响水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驻盐各农场: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和省政府“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创建活动”的要求,全面营造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各类“细胞工程”,夯实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基础,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国家生态市”和“国家生态县(市、区)”建设目标,市政府决定开展“生态农场”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标准
  各农场的创建标准按《盐城市生态农场创建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创建任务
  到2009年,建成生态农场3个;到2010年,建成生态农场8个;到2011,所有农场全部建成生态农场;到2012年,建成全省有影响的生态农场至少5个;到2015年,建成全国一流水平的生态农场至少3个。
  三、创建程序
  (一)申请创建
  各农场应主动向所在县(市)政府和市环保局申请创建。
  (二)实施创建
  各农场成立生态农场创建领导小组,编制《生态农场建设规划》,经所在县(市)政府审核,报农场主管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验收
  《生态农场建设规划》实施一年后,有关农场可以申请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四)批准命名
  盐城市生态农场的批准命名材料,由所在县(市)环保局初核、市环保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五)跟踪监管
  市环保局每两年对生态农场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撤销其“生态农场”称号。
  四、创建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沿海五县(市)要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农场扎实开展创建的工作机制,确保创建质量。
  (二)加强宣传,造浓氛围。
  建设生态农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保优先方针的重大举措,是农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奔小康、建设新盐城”的重要内容,更是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的细胞工程。因此,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烈氛围。各农场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建设生态农场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建设生态农场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督查,严格奖惩。
  有关县(市)政府负责生态农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获得“生态农场”称号的单位,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行动不力、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将通报批评,确保创建取得实效。
  附件:盐城市生态农场创建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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