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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目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方案。
二、考核对象
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县、市。生态省的考核评比不在此列。
三、考核条件
已制订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大纲),并实施2年以上。严格按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考核,不缺项。
四、考核内容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完成情况和建设规划完成情况。
五、考核程序
参加考核的县、市,首先进行自评,并向省级环保局提交自评报告。省级环保局在复核后,将各省候选名单和推荐报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经国家环保总局审定后,公布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国家环保总局予以表彰,并命名为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县、生态市创建工作先进市。
六、评分方法及结果
(一)采用百分制打分。按环发〔2003〕91号文的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两个部分进行。部分指标以环办〔2005〕121号文为准。
(二)分两次打分。第一次:基础分。即以同级人大批准规划实施上一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第二次:创建分。考核创建工作的进展程度,即以考核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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