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环保局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稿时间:08-01-31 15:44:53 阅读次数:

盐环办 [2008]3

 

 

关于印发《盐城市环保局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现将《 盐城市环保局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修订) 》印发施行。

 

                                 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务信息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   省环保厅办公室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 年1 月29 印发

                                      共印 25

盐城市环保局 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修订)

 

为切实搞好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调动局系统工作人员参与撰写环保政务信息的积极性,决定对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加大奖励力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环保政务信息稿件,被市局《盐城环保信息摘编》每采用一条奖励 20元;被市委、市政府每采用一条奖励 50元;被省环保厅有关信息刊物每采用一条奖励 100元;被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刊物每采用一条奖励 200元,被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信息刊物每采用一条奖励 300元,被中办、国办有关信息刊物每采用一条奖励 800元。

二、反映问题类、建议类和调研类信息被采用或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加倍奖励。

三、如一篇信息多名作者的,只奖励第一作者;一稿多用的,按最高级别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四、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人员。

五、政务信息稿件的奖励,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核准,交分管办公室局长审批后,由局计财处按季度统一发放。

六、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从二 OO八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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