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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环办
[2008]3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环保局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现将《
盐城市环保局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修订)
》印发施行。
二
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务信息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
省环保厅办公室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
年1
月29
日
印发
共印
25份
盐城市环保局
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修订)
为切实搞好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调动局系统工作人员参与撰写环保政务信息的积极性,决定对政务信息工作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加大奖励力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环保政务信息稿件,被市局《盐城环保信息摘编》每采用一条奖励
20元;被市委、市政府每采用一条奖励
50元;被省环保厅有关信息刊物每采用一条奖励
100元;被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刊物每采用一条奖励
200元,被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信息刊物每采用一条奖励
300元,被中办、国办有关信息刊物每采用一条奖励
800元。
二、反映问题类、建议类和调研类信息被采用或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加倍奖励。
三、如一篇信息多名作者的,只奖励第一作者;一稿多用的,按最高级别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四、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人员。
五、政务信息稿件的奖励,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核准,交分管办公室局长审批后,由局计财处按季度统一发放。
六、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从二
OO八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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