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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环控〔
2007
〕
2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本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确保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管理。
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都必须对项目涉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工艺进行论证。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对外销售综合利用的,都应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中必须注明所含杂质的成分和比例,否则一律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中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照《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审批手续,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的环保管理计划。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时,必须将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和规范利用作为一项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措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档案,实现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如果项目验收时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或数量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较大差距时,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原因,并经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危险废物的种类或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对老污染源危险废物的管理。
各类老污染源都应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措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档案。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的现场监管中,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对各类老污染源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进行环境监察。对现场监察或信访、举报中发现并查实的不按规定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
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并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报告制度,在每个时间段结束后的第二天,分别按旬、月、半年、年向当地环保局污控部门详细报告上旬、上月、半年和全年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情况。贮存危险废物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更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危险废物。不按规范处置的,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实行行政代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制定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并分别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移出地市、县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移。跨市转移的还要报省环保厅审批。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贮存、利用、处置。所有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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