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下游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稿时间:07-11-07 09:28:57 阅读次数:

盐市环委〔 2007 20

 

 

 

关于印发《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下游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下游协调机制》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 饮用水源地   协调   机制

  抄送:省环保厅,各县(市、区)环保局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30份

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下游协调机制

 

为确保我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保障全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组织预防、控制和清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机,建立上下游联动、协同机制,特制定本机制。

一、建立健全上下游沟通协调机制。上下游要经常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联合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除患,降低环境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定期开展联查、互查行动,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行水源地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互相通报水源地水质状况,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导致流域水体污染时,上游要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通报相关情况,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三、建立联合应急监测制度。两地环境部门要实行环境应急监测数据共享。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两市环保部门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预测并监控污染物流动及转化趋势。

四、建立协调信息发布制度。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上下游所辖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地处下游的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依据上游的政府和环保部门发布的内容和信息,适时发布本地的污染防控信息。

五、建立联合防控制度。当污染事件发生后,两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禁止本辖区相关企业类似相同污染物的排放;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排放相同污染物的企业实施驻厂督查,控制污染物排放,直至应急终止。

六、建立联合督察制度。上下游要经常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联合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降低环境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定期开展联查、互查行动,确保饮用水安全。

七、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全市辖区内上下游的水污染事故统一协调处理,依照相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责成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

八、负责人及联络人的联络方式(附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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